王某一直为孩子上重点小学的事情担忧,后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,其称能够为王某的孩子办理入学,需要“好处费”20万元。王某不加思索便将钱交给了刘某,自后孩子也顺利入学了。
可好景不长,第二年年初,校方找到王某,称孩子为借读生,并非本校生源,现上级严查,由于孩子手续不全,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,要求立刻离校。王某在无奈之下,只得把孩子接回了家。
事后,王某越想越气,找到刘某欲将钱要回,但刘某认为已经为孩子办理了入学,并且孩子已经上学了,其他事情与自己无关,不同意退回。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。
1、双方交易内容违法,合同无效。
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,本案中,双方随未签订书面合同,仅口头约定,达成交易。但根据(下文【引用法律法规】*1、*2、*3)规定,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但因其交易内容违法,损害国家利益,所谓的“好处费”并不受法律保护,王某与刘某双方所订立的口头协议也因为内容违法,导致无效。
2、主张返还不当得利,无法获得法院支持
根据(下文【引用法律法规】*4)规定,除法定情形外,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。虽然获取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受损人,但需要明确一点,必须建立在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,换言之,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可以依法受到保护,若内容违法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,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,例如贩毒所获毒资、赃款、行贿等。因此,虽然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,法院亦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案,虽最大程度的挽回了当事人的损失,但也请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,慎重为之。基于当事人隐私考虑,案件中的人物及数额虽经过改编处理,但事实结合实践,具有参考价值,请大家守规守法,以“好处费”方式达到目的绝不可取,切勿投机取巧,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。
【引用法律法规】
*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
*2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*3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*4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
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
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